欢迎访问湖南省白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今天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栏目直通车
热点新闻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同城版块信...
        时间:2024-10-31   点击:1757
        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有关负责
        时间:2020-05-16   点击:1619
        管理制度
        时间:2020-05-16   点击:1546
        药液喷洒
        时间:2016-06-16   点击:1493
        粉剂灭杀
        时间:2020-05-23   点击:1485
        饵剂诱杀
        时间:2020-05-23   点击:1447
        2020年党建工作要点
        时间:2020-03-10   点击:1432
        监测控制系统
        时间:2020-05-23   点击:1421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人社部:细化工伤认定要素,维护工伤保险制度公平统一
发布时间:2025-12-01    浏览次数:68

  为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出台《意见(三)》,目的是进一步明确《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适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统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同志说。

  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的要素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需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予以细化。

  “《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该负责同志说。

  同时,《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并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

  明确可以认定工伤情形及依据

  《意见(三)》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但是医疗侵权损害结果不是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侵权引发的相关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意见(三)》明确了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第九条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

  同时,《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由于职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进一步厘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

  《意见(三)》还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第六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同时,对无法证明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认定工伤,即有关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申请人也不能证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此外,针对实践中确定死亡时间认识理解不一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与公民死亡时间确定标准及依据是一致的,即死亡时间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确认

  为更好方便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意见(三)》第十条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同时,《意见(三)》明确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意见(三)》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维护这类情形劳动者的工伤权益。”该负责人说。

  进一步明确有关待遇政策

  《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且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同时,《意见(三)》明确新发生费用有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用人单位”,既包括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也包括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或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下一条:两部门:规范殡葬领域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上一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公布一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湖南省白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25  湖南省白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3X6E8E       联系电话:400-806-5675   
工信部备案号:湘ICP备20009203号     政策指导文件: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